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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江人!你关心的农民建房问题,可以看看这2个指导意见

衢州房小编   2018-08-09 09:37

[摘要] 近日,《衢江区农村集体土地“一户多宅”分类处置指导意见(试行)》出台。“户”如何认定?怎样分类处置?相关政策如何规定?……一起来看看。

近日,《衢江区农村集体土地“一户多宅”分类处置指导意见(试行)》出台。“户”如何认定?怎样分类处置?相关政策如何规定?……一起来看看。

农民建房用地是指农村农业家庭户以户主名义申请,经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下同)的集体所有土地。农民建房管理指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建设活动管理。

农村建房管理中的“户”是指具有本村常住户口且享受集体资产分配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组成的农村农业家庭户。户籍人口以公安机关登记的户籍为基础,由行政村根据认定标准报乡镇(办事处)审核确定。衢江区在本次“一户多宅”分类处置中“户”的认定,以2018年7月20日前在公安机关登记且符合建房条件的农村农业家庭户为准。

下列情形的“一户多宅”予以引导退出:

1:1999 年1月1日前拥有的一处以上宅基地,且经合法土地登记持有土地使用权证的;

2:虽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但房屋是1999 年新《土地管理法》出台前合法审批建造的;

3:1999年1月1日后,通过继承、赠予等合法途径取得的其他房屋

(二) 非法“一户多宅”的有序拆除

1:1999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在申请宅基地建房时承诺要拆除的房屋,但实际未拆除的;

2:1999年1月1日后申请宅基地建房(含新建、拆建),建新房不拆旧房或未按规定完全拆除的;

3:2005 年、2009 年、2015年三次全区农村违法违规占地建房专项整治中新房经依法处理,原住宅、附属用房未按规定要求拆除的;

4:已享受下山脱贫、地质灾害搬迁、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农房改造等政策的农户,已签订旧房拆除协议但未履约的;

5:未批先建等其它原因造成的“一户多宅”。

(三)处置附属用房

根据控新治旧要求对附属用房实行分类处理。

1:在符合村镇规划和村庄整体风貌、不损害公共利益、不侵犯相邻户合法权益前提下,农户可选择保留一处占地面积不超出40㎡(含)、高度不超过4米(含)的附属用房,其他附属用房自行拆除。

2:下列情形的附属用房一律予以拆除:

(1)占用性基本农田的;

(2)影响交通、水利、电力、通讯等公共设施和有消防安全隐患的;

(3)年久失修、影响安全,与主房、周边建筑和村庄环境风貌不协调,且在规定时间内未整改到位的。

(四)整改围墙庭院

提倡和引导农房四周不修建围墙,确需修建围墙的,围墙必须通透且高度不超过1.5米,庭院面积原则上不能超过农房审批占地面积,严禁占用耕地建设庭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庭院、围墙,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拆除、整改:

1:不符合村庄规划的;

2:影响交通、水利、电力、通讯、消防通道等公共设施的;

3:群众反映强烈,邻里矛盾纠纷突出的;

4:年久失修、影响安全,与周边建筑和村庄环境风貌不协调的。

为明确“一户多宅”整治工作中涉及建(构)筑物拆除、腾退和收储的相关政策,综合“三改一拆”、“改村提升”、全域环境综合整治、危旧房治理、生猪养殖整规等相关政策,结合衢江区实际,制定“一户多宅”整治政策意见如下:

(一)非法“一户多宅”及违法建(构)筑物

非法“一户多宅”及违法建(构)筑物应拆尽拆,一律不予补偿补助。本意见另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二)合法“一户多宅”及建(构)筑物

1:政策处理补偿标准参照《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资源开发利用和项目资金管理的通知》(衢江区政发〔2012〕26号)执行,具体为按建筑面积砖混结构230元 /㎡、按建筑面积砖木结构170元 /㎡、按建筑面积泥木结构120元 /㎡补偿。

2:对在区政府规定时间内完成拆除、腾退和收储的建(构)筑物(含附属用房),除上述政策处理补偿外,再按建筑面积50元/㎡的标准奖励到乡镇(办事处),由乡镇(办事处)统筹使用(“改村提升”项目区除外);

3:对主动拆除围墙、退出庭院的农户,按照拆除、退出的围墙建筑面积给予不超出40元/㎡的补偿。

(三)没有办理过用地审批手续的生产设施用房

2009 年12 月31 日前建造的,砖混结构建筑面积180元/㎡补助;砖木结构按建筑面积130 元/㎡补助,泥木结构(简易结构)按建筑面积100元/㎡补助;2010 年1 月1 日后建造的,不予补助。

(四)建筑垃圾清理及拆后土地利用

占地面积80元/㎡的标准补助,由所在乡镇(办事处)包干使用(符合“改村提升”项目立项要求的区域除外)。

(五)对符合《衢江区推进“改村提升”工程实施方案(试行)》(衢江区政办发〔2018〕35号)规定。

达到“集中安置农民建房5户以上(含),且整村盘活存量建设用地面积10亩以上(含)”要求的,项目经区政府批准立项后,该项目区内前期财政支付的政策处理补助资金,应当在盘活利用的存量建设用地面积每亩6万元补助款中抵扣,同一区块不得重复享受财政补助。

建(构)筑物分类处置产生的补偿补助经费和建筑垃圾清理、拆后土地利用经费,经区综合执法局、区国土局、区农办牵头考核确认后,报区财政局核拨给相关乡镇(办事处),由乡镇(办事处)平衡支付、管理使用。在工作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对相关责任人按有关规定从严追责;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考核奖励。

“一户多宅”整治工作阶段性任务完成后,依据各乡镇(办事处)在区政府规定时间内完成拆除、腾退和收储的建(构)筑物户数、面积,综合考评后及时予以表彰奖励,考核及资金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三)其他事项。

涉及塔太线改造、衢江抽水储能电站建设、沿江公路建设、D级危旧房治理、“改村提升”等具体项目拆除的建(构)筑物,补偿补助按项目政策处理规定另行结算。


衢江区农村宅基地资格权处置指导意见出台

为助推乡村振兴,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释放农村沉睡资产,创新农村宅基地退出机制,赋予农民更多的财产性权利,近日衢江区制定农村宅基地资格权处置指导意见。

坚持政府引导、村为主体、政策鼓励、有序推进的原则,在城市规控区外的农村宅基地范围按试点先行,逐步推开的方法予以推进。

第二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宅基地资格权处置工作的责任主体,采取统一收回、统一处置方式。

第三条

农村宅基地资格权处置包括整户资格权放弃、单人资格权调剂,以及农户退出宅基地选择公寓住房等类型。

第四条

宅基地的资格权处置原则上采用货币补偿补助方式进行。

(一)整户资格权放弃

申请整户放弃资格权的农户须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农村建房条件,拥有初始申请或再次申请建房资格;

2、原有农村住房已完全腾退或拆除,并将宅基地使用权退还村集体;

农户原宅基完全退出后,选择整户性放弃农村建房资格权的,由区财政一次性给予补助,补助标准以农户所在乡镇上一年度人均收入乘以政策指数确定。在确定政策指数时,应保证全区面上平均补助标准不低于8万每人。

整户资格权退出后,户内成员通过继承、赠与等方式再次取得农村住房的,之前取得的补助须全部退还。

(政策指数根据耕地调剂价格和全区农村人均年收入,每年确定发布。)

(二)单人资格权调剂

申请单人资格权调剂的人员须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农村建房条件,拥有初始申请或再次申请建房资格;

2、年满22周岁;

3、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资格权调剂时,调出方须与调剂平台签订调剂协议,并作出建房资格锁定风险承诺。

调出价格指导价为每人不低于2万,调入价格由调剂平台竞价确认。

(三)选择公寓住房退出宅基地

农户选择公寓住房且放弃宅基地的,由区财政按照每人不低于3万标准给予补助。

第五条

区财政局每年一月底发布宅基地退出补助政策指数。

第六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符合规划、布局优化、集约节约的原则,有序实施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区政府每年从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资金中计提专项资金用于上述宅基地资格权退出的补助。

第七条

在退出宅基地同时,保留在农村的山林、土地承包权、自留山、自留地,继续享有原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分配权并履行义务(被录用为行政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工作人员的除外)。

第八条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在试点村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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