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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公积金细则新老政策对比!2次贷款利率增加、贴息贷款……全明白了

衢州房小编   2018-08-02 17:27

[摘要] 衢州新版公积金实施细则公布后,很多小伙伴在“衢州发布”微信公众号后台留言:第2次及以上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利率增加了?“贴息贷款”是什么意思?“新市民”是指哪类人?……

衢州新版公积金实施细则公布后,很多小伙伴在“衢州发布”微信公众号后台留言:第2次及以上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利率增加了?“贴息贷款”是什么意思?“新市民”是指哪类人?……

别急,衢小布这就奉上“衢州公积金实施细则新老政策对比”,一起来看看吧——

新实施细则

1、鼓励新市民(农民工、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缴存住房公积金。个人信用良好,近六个月正常缴纳养老保险或芝麻信用分600分以上,年龄18周岁以上(男性不超过60周岁、女性不超过50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新市民可以缴存住房公积金,同等享受缴存职工的待遇。

2、符合条件的新市民持身份证和本人国有银行储蓄卡(一类卡)到窗口上办理公积金个人开户业务,新市民还可通过手机app“衢州公积金”或网上办事大厅进行自助操作。

旧实施细则

1、鼓励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具有本市户籍、近6个月正常缴存养老保险、个人信用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年龄男性不超过60周岁、女性不超过50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职人员可以缴存住房公积金,同等享受缴存职工的待遇。

2、符合条件的个职人员,持身份证、户籍证明、近6个月个人养老保险证明,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还需提供营业执照到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初审通过的,为其出具联系函,由申请人到指定银行办理本人银行结算账户,存入大于一个月缴存额的金额并签订《同城特约委托收款业务委托付款授权书》,填写《衢州市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表》。

2 缴存登记

新实施细则

明确:

1、单位应当指定1名工作责任心强且具备一定计算机操作能力的职工,作为住房公积金业务专办员(以下简称专办员),专门负责以下事项。

2、除单位缴存方式、托收账户、单位名称和单位法人变更须到公积金窗口办理外,其他单位信息变更业务,已开通网上业务的单位可在衢州市住房公积金网上办事大厅自助办理。

3、每位职工只能有一个公积金账户。

3 网厅业务

新实施细则

新增:

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申请网上自助办理公积金缴存业务的,应当和公积金中心签订住房公积金业务自助办理服务协议。申请通过后,专办员可以通过数字证书(U盾)、密码在自助服务平台办理相关住房公积金业务。

4 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

新实施细则

取消:

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贡献的单位或企业负责人,报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适当提高缴存额度。

5 公积金托收

新实施细则

对于采取同城特约委托收款方式的单位,缴存单位应于每月15日(含15日)前,将为职工缴存和代扣的当月住房公积金转入单位公积金托收账户内。对于采取自行缴存的单位,应于每月15日(含15日)前将单位为职工缴存和代扣的当月住房公积金缴存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

旧实施细则

对于采取同城特约委托收款方式的单位,公积金中心应于每月20日前,委托银行将单位为职工缴存和代扣的当月住房公积金划入住房公积金专户内。对于采取自行缴存的单位,应在工资发放后5个工作日内将单位为职工缴存和代扣的当月住房公积金缴存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

6 公积金汇缴

新实施细则

增加:

单位公积金欠缴管理。

1、单位欠缴封存

当月单位公积金托收或缴存不成功,经催收仍未缴存的,次月自动封存单位账户。单位账户封存期间不得办理缴存变更业务;欠缴单位职工不得办理贷款和销户提取业务。单位连续欠缴公积金3个月的,公积金系统将自动封存该单位名下所有正常职工账户,职工缴存记录中断。

2、单位欠缴启封

单位申请启封因欠缴封存的公积金账户时,由单位提交账户启封书面申请,并交纳应缴存金额每日千分之一的滞纳金后,启封单位账户,补缴欠缴公积金。

3、个人账户因工作调动中断缴存少于3个月(含3个月)的,在重新启封账户时按新单位公积金月缴额补交中断期间公积金,视同连续缴存。

4、新市民缴存公积金,当月公积金中心委托银行扣收不成功的,公积金中心通过系统登记信息进行催缴,连续三个月仍未缴存的,公积金中心于次月自动封存个人账户,并将该新市民的记录纳入公积金失信行为名单管理。因缴存导致公积金中心封存的新市民账户,两年内不得再以新市民身份开户。

7 公积金退缴

新实施细则

增加:

单位因未及时为职工办理停缴、年度调整等原因造成多缴住房公积金,可向公积金中心申请从职工个人账户退回多缴资金到单位预缴户的业务。

公积金转移

新实施细则

职工工作单位或工作所在地发生变动时,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和余额应办理转移。

1、衢州市范围内账户转移的,提供身份证到转入地窗口办理。

职工在工作调动时,需办理转移开户业务,将调出单位封存的个人公积金账户转移至调入单位。

2、职工账户由外地公积金中心转入本市公积金中心的,在本市公积金中心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缴满6个月后,可直接到本市公积金窗口申请办理异地转移接续。

3、职工账户由本市转出的,转移账户应为封存状态,无未达账资金,且在本中心无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满足上述条件方可到转入地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

职工开具异地缴存证明后,工作调至公积金贷款地,且公积金缴存与原公积金贷款在同一公积金中心的,在核对信息无误后,可解冻原异地贷款封存账户处理后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

旧实施细则

职工工作单位或工作所在地发生变动时,其住房公积金帐户和余额应办理转移。

1、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调动工作的,应当在调入单位开户并办理个人帐户同城转移,转出单位应填报《衢州市公积金转移单》,并提供相关证明。

2、职工调离本市的,应当办理个人帐户异地转移,由职工提供转入地公积金中心出具的已设立个人帐户证明,转出单位应填报《衢州市公积金转移单》,并提供相关证明。

公积金结息

新实施细则

明确: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结息日挂牌公告的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结计利息,按年结算。每年的6月30日为住房公积金的结息日,结息后本息自动转存。

旧实施细则

职工住房公积金存款在日常提取时,当年归集和上年结转部分按提取日挂牌公告的适用利率结计利息。即当年归集的,按提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结计利息;上年结转的,按提取日挂牌公告的3个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结计利息。

10公积金账户做冻结、解冻和扣划处理

新实施细则

增加:

公积金中心可根据相关规定或司法部门的裁定书,对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做冻结、解冻和扣划处理。账户冻结期间,其住房公积金可以继续缴存,但职工不得提取账户资金和享受公积金贷款

1、协助法院冻结、解冻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经过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被执行人(包括被执行人作为贷款人或作为借款人配偶申请的贷款)没有尚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没有正在履行的提取公积金归还贷款协议的,公积金中心应当协助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

在冻结期限内,只有在原作出冻结裁定的法院作出解冻裁定并出具协助解除冻结公积金账户余额通知书的情况下,公积金中心才能对已经冻结的账户予以解冻。被冻结账户的职工对冻结提出异议的,公积金中心应告知被冻结人与作出冻结决定的法院联系。

2、协助法院扣划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法院扣划被执行人账户内余额,被执行人在公积金中心必须无未结清的贷款(包括被执行人作为借款人或作为借款人配偶申请的贷款),且账户为封存状态,并符合《衢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中规定的提取条件。

新实施细则

明确:

除销户提取和贷款结清提取外,12个月内职工只能选择一种情形提取公积金,再次提取时间间隔不少于12个月。

2 公积金失信行为管理

新实施细则

增加公积金失信行为管理:职工有下列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行为的,纳入公积金失信行为名单管理。对已提取资金的,责令限期全额退回,并取消自退回骗提公积金之日起2年内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资格和自被纳入失信行为名单之日起5年内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格;经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纠正后拒不退回提取额的,取消自被纳入失信行为名单之日起五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资格,并在中心网站公开其失信信息。

1、以伪造合同、出具虚假证明、编造虚假租赁等手段骗提套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

2、以欺骗手段违法提取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

3、协助他人以虚假材料等手段违法违规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

3 提取条件

新实施细则

新增:

缴存职工及其配偶在本市有未结清公积金贷款的,仅限于偿还该笔公积金贷款(含公积金组合贷款)的还贷提取,不得再以购房和偿还其它商业住房贷款等任何名义提取公积金

4 住房消费提取额度

新实施细则

1、购买商品住房的:经备案登记的商品房销售合同;30%以上的付款增值税发票。提取时间截止至增值税发票所载明时间后的12个月内,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已支付总额。

2、购买二手房的:房屋买卖合同;契税发票。提取时间截止到契税发票所载明时间的12个月内。

3、购买拍卖住房的:拍卖确认书或法院生效的裁定书;契税发票。提取时间截止到契税发票所载明时间的12个月内。

4、购买拆迁安置房的:《拆迁安置房购买合同》;契税发票。提取时间截止到契税发票所载明时间的12个月内。无法提供契税发票的,另需提供《产权调换协议》、《产权调换结算表》、危旧房改造部门出具的收款收据。提取时间截止到拆迁安置房购买合同所载明时间的12个月内。

5、购买房改房的:提供出售房改房审批表;《维修基金统计表》。提取时间截止到出售房改房审批表所载明时间的12个月内。

6、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所在地政府部门批准的建房许可证明(农民建房审批表、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提取时间截止到政府部门批准的建房许可证明上所载明时间的12个月内,提取额度按住房土地使用权面积×3000元/㎡确定。

7、大修住房的:提供房屋所在地政府部门批准的证明材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及规划部门审批的修缮审批表)、房屋鉴定机构出具的损坏程度严重D级以上的房屋鉴定报告。提取时间截止到政府部门批准的建房许可证明上所载明时间的12个月内,提取额度按住房土地使用权面积×3000元/㎡确定。

旧实施细则

1、购买商品房的,提取截止到售房单位出具的售房首付发票[144㎡(含)以上的,首付款不得低于购房总价款的30%;144㎡以下的,不低于20%,须盖有税务监制章,下同]所载明时间后的12个月内。须提供经备案登记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售房首付发票或结算税务发票。

2、购买二手房的,提取截止到《房屋契税证》所载明时间后的12个月内,须提供房屋买卖合同和《房屋契税证》。

3、购买房改房、拆迁安置房的,截止到付款凭证所载明时间后的12个月内。购买房改房的,提供出售房改房审批表及《维修基金统计表》;购买拆迁安置房的,提供《拆迁安置房购买合同》和税务收据。

4、建造、翻建自住住房,住房在城镇的,截止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发证后的12个月内,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住房在农村的,截止到《村镇规划建设许可证》发证后的12个月内,提供《村镇规划建设许可证》。

5、大修自住住房的,截止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载明时间后的12个月内,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危房鉴定通知书》。

6、职工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所需资金,如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储存余额尚不足的,可申请提取其配偶、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储存余额,但提取住房公积金总额不得超过发生此项住房消费款项总额。

5 还贷提取

新实施细则

职工可申请提取公积金偿还公积金贷款或商业住房贷款本息,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已还贷款本息。

1、缴存职工及其配偶在本市有未结清公积金贷款的,仅限于偿还该笔公积金贷款(含公积金组合贷款)的还贷提取,不得再以购房和偿还其它商业住房贷款等任何名义提取公积金

(1)提取时须正常还贷满12个月,夫妻双方提取的须在同一个月份内办理。

(2)再次提取时间间隔不少于12个月(以此类推)。提取须留存6个月的缴存额。

(3)偿还公积金组合贷款,提取额不得超过组合贷款在本时段已还本息总额。

(4)用公积金冲抵提前偿还公积金贷款本金的:在正常办理公积金按月冲抵还贷或按年还贷提取时,公积金账户余额多于规定留存额部分,可以直接冲抵提前偿还公积金贷款本金。再次办理时间间隔不少于12个月。

2、偿还商业贷款提取公积金的:

(1)提取时须正常还贷满12个月,夫妻双方提取的须在同一个月份内办理。

(2)再次提取时间间隔不少于12个月(以此类推)。

(3)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该笔贷款在本时段已还本息总额。

3、贷款结清提取:凭贷款结清凭证提取时,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该笔贷款本息总额,与上次提取时间无须间隔满12个月,但提取受理时间截止到结清凭证所载明时间的12个月内。

4、缴存职工及其配偶在本市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申请办理按月还贷冲抵业务。其中贷款地与缴存地为同一分中心的,由公积金中心每月将职工公积金月缴存额直接抵扣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贷款地和缴存地不是同一分中心的,则根据上月还款额核定月提取金额,并在每月5日(节假日顺延)转至申请人还款账户。

5、按月冲抵业务解除:

(1)按月还贷期间,对以下情况停止办理划转手续:①上月已结清贷款本息的;②连续3个月欠缴公积金的;③连续2期或累计6期归还贷款本息的;④提供银行还款账户有误或账户变更未及时通知公积金中心的。

(2)停止按月还贷业务后,再次提取时间间隔不少于12个月。

(3)已办理按月还贷业务的职工,解约后再次申请办理按月还贷业务,需间隔满12个月。

旧实施细则

职工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部分住房公积金贷款或住房按揭贷款。贷款时间须满12个月后,方可首次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再次提取时间间隔不少于12个月(以此类推)。

1、部分提前偿还公积金贷款的,可多次提取住房公积金。部分提前偿还公积金贷款不得提取现金,而是采取由银行划转冲抵贷款方式进行。如为组合贷款,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优先偿还公积金贷款。须提供银行出具的《提前还款审批表》。

如属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的,可由借款人先行偿还部分贷款,然后凭还款有效凭证,经贷款公积金中心确认后,到缴存公积金中心办理提取,提取额不超过还款凭证载明的金额。须提供购房合同、贷款合同、还款凭证。

2、职工可凭住房还款明细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选择用于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或住房按揭贷款。还款时,帐户必须留存6个月的缴存额度且以一套住房还款明细所载金额为准。提供购房合同、贷款合同、银行住房贷款还款明细。

3、一次性提前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提供购房合同、贷款合同、银行出具的还款凭证。

6 销户提取

新实施细则

明确:

非本市户籍,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半年,方可进行账户销户提取。提供户口簿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

旧实施细则

非本市户籍,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即可销户提取。

7 提取材料

新实施细则

增加:

已开通数据共享的可通过数据平台采集

8 提取程序

新实施细则

增加:

已开通网上自助业务的,可通过手机APP或网上办事大厅自助办理。

新实施细则

新增:

楼盘管理规定

设立贷款审查委员会,明确楼盘准入条件、标准、审批及后续管理规定。

2 贷款次数的限定

新实施细则

新增公积金贷款次数限定:

1、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还清公积金贷款后,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距上次还清贷款时间间隔不少于12个月,且10年内不得有3条及以上的公积金贷款记录。

2、对已经使用过2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含异地贷款)的职工,无论贷款是否结清,不得受理其异地贷款申请,也不得出具《异地贷款缴存证明》。

3 贷款不良信用认定标准

新实施细则

新增贷款不良信用认定情形:

征信报告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积金贷款不予受理:

(1)借款申请人或配偶信用卡和贷款有尚未偿还的本金或利息的,账户状态出现冻结、呆账的;

(2)最近24个月内,借款申请人或配偶信用卡业务含贷款还款合计10次及以上的;

(3)最近24个月内,借款申请人或配偶拖欠贷款本金或利息连续3期或累计6期及以上的(信用卡单笔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次数计入贷款次数);

(4)最近24个月内,借款申请人或配偶采用到期一次性还款方式,贷款本金或利息90天以上的。

(5)五年内有违规使用住房公积金行为的或公积金贷款出现过涉案诉讼情况的。

4 转业干部贷款申请时限

新实施细则

增加:

部队转业干部,缴存次月即可申请贷款

5 不予受理的房产情形

新实施细则

明确了不予受理公积金贷款的住房情形:

1、屋共有人中有未成年人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不予受理;

2、非住宅类房产,公积金贷款不予受理;

3、公积金贷款设定的房产抵押土地性质应为国有土地使用性质。

6 贷款受理时限

新实施细则

明确:

1、购买商品房的,借款申请人应在所购商品房网签买卖合同签订时间的12个月内,提出贷款申请;

2、购买二手房的,借款申请人应办妥房屋交易过户手续,交纳房屋契税,在二手房办理房屋交易的30天(即房屋交易受理时间)内,提出贷款申请;

3、建造住房的,借款申请人应在规划部门批准文件所载明时间的12个月内(房屋竣工并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提出贷款申请。

旧实施细则

1、购买商品房的,借款人应在订立购房合同并支付首期付款后的12个月内,提出贷款申请;

2、购买二手房的,借款人应在办妥房屋交易过户手续,交纳房屋契税(以《房屋契税证》所载明的时间为准)后的12个月内,提出贷款申请;

3、建造住房的,借款人应持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在建造房屋竣工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后的12个月内,提出贷款申请;

4、翻建或大修住房的,借款人应持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在完成房屋翻建或大修工程后的12个月内,提出贷款申请。

7 贷款额度

新实施细则

细化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

1、房屋共有人有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以外共有人(包含已成年的子女、父母或其他关系人),有经公证过的产权份额约定公证书的,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按公证书约定份额房产价值办理贷款;无份额约定公证书的,按产权共有人数平均分配产权份额,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按其拥有份额房产价值办理贷款。

2、不高于购建房款总额的相应比例。其中: (1)对于购买首套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居民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其中首套房为二手房的,公积金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房产交易契税计税金额的50%,不够部分可按银行规定申请商业组合贷款);(2)对于购买第二套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居民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其中第二套房为二手房的,公积金与商业组合贷款总额度不得超过房产交易契税计税金额的50%);(3)建造自住住房的,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超过造价总额的60%,造价总额按住房土地使用权面积×3000元/m2计算。

旧实施细则

每笔公积金贷款的额度应同时符合以下限额标准:
不高于购建房款总额的相应比例。其中:购买普通自住房贷款额度不超过所购房款总额的80%,其他自住房贷款额度不超过70%;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其贷款额度不超过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所需费用的60%;购买二手房的,其贷款额度不超过所购房款总额的50%。

8 贷款计算公式

新实施细则

明确:

夫妻双方分别按个人的缴存额和距离退休的剩余工龄计算公积金贷款额度,同时不超过申请时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贷款限额。即夫妻双方均缴存公积金的,分别按个人缴存和距离退休剩余工龄计算公积金贷款额度,但个人不封顶计算,合计不得超过申请时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贷款限额。

9 贷款年限

新实施细则

贷款期限须符合以下条件:

1、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年。

2、借款人申请的贷款期限不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龄之后5年。

3、购买二手房的,贷款终止时间距离土地终止时间不得少于10年。

旧实施细则

贷款期限须符合以下条件:

1、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5年,其中贷款额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一般不超过10年;贷款额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的,一般不超过15年;贷款额在20万元以上的,不超过25年。

2、借款人申请的贷款期限不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龄之后5年。

3、购买二手房的,其住房竣工至贷款申请时的年限(即“房龄”)与申请贷款年限之和不得超过40年。土地使用年限50年(含)以下的,其贷款年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计算房价按契证载明计税金额的80%认定。

10 贷款利率

新实施细则

新增:

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贷款利率执行住房公积金基准利率;如属第二次及以上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利率执行住房公积金基准利率的1.1倍。

11 商转公贷款

新实施细则

取消商转公贷款

12 贴息贷款

新实施细则

增加贴息贷款政策: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转商业性个人住房贴息贷款是指由商业银行按照住房公积金中心审批的公积金贷款额度向借款人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按揭贷款。贴息贷款适用对象为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新市民。借款人支付利率执行商业贷款利率,对于商业贷款实际利率高出同期限公积金贷款利率的部分,由公积金中心按月给予补贴,但超出商业基准利率部分不予补贴。

13 贷款材料

新实施细则

增加:

已开通数据共享的可通过数据平台采集

14 完善贷款环节

新实施细则

公积金贷款模式由委托银行办理转为公积金自主办理,增加了签订贷款合同、抵押登记、贷款发放、贷后检查与处置、贷款回收、贷款合同变更、贷款催收、贷款档案管理以及抵押物管理等环节的具体规定。

15 贷款合同变更

新实施细则

新增贷款合同变更规定:

合同变更主要包括贷款缩期变更、还款方式变更、委托扣款账户变更、借款人变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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