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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开发商是否捂盘惜售?楼市传来大消息,买房租房或迎来利好

衢州房小编  2017-05-21 18:28

[摘要] 住有所居才能安居乐业。但不论买房还是租房,总会遭遇种种“烦恼”,比如被中介忽悠,遭遇开发商捂盘惜售,房东随意提价……

住有所居才能安居乐业。但不论买房还是租房,总会遭遇种种“烦恼”,比如被中介忽悠,遭遇开发商捂盘惜售,房东随意提价……

那么,衢州在售房产商是否有捂盘惜售的问题?近日,有网友在通衢问政平台上提问——

近期政府明确房地产管控政策,严禁捂盘惜售,采取认筹、交意金、领购房卡等方式造成人为抬高房价现象,可是几乎衢州所有房开公司都采用这个销售策略,举例来说:

①衢州公馆前几日发来短信,说有10号楼即将开盘。据我所知,公馆还有很多房源,并且几乎都是同时交付的,但是却人为分多次开盘,每次开盘价格都一次比一次高,上涨幅度远高于10%。

②中梁首付已经开盘好几次,但是还是未开完,剩余还有3幢等待高价出售,为什么所有房子都统一时间交付,却要分那么多次开盘?

③新湖牡丹园开盘是不是已经开了三次了?为什么都是统一时间交付的房子,却还要分多次开盘?(网友提问为部分摘要,详细请点击上图查看)

接到您咨询中反映的问题后,我局高度重视,立即联系相关单位了解情况,现就您反映的问题答复如下:

1.您咨询中反映的衢州公馆还有好多房源,为什么要分次开盘的问题。经联系该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德信地产(衢州)有限公司了解情况并结合我们的调查,了解到房开公司已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源已基本售罄。对于分次开盘的情况,按照《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规定,一个项目是可以按照工程建设进度分次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且分次开盘销售的。目前衢州公馆还未开盘的房源,房开公司会根据工程建设进度而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取得许可证后按规定对外销售。

2.您咨询中反映的关于中梁首府捂盘惜售的问题。经联系该项目开发建设单位衢州市中梁创置业有限公司了解情况并结合我处的调查,了解到该项目分别于去年9月30日和11月12日分两次取得证号为“衢售许字2016第30号、31号、32号、39号”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都已按照规定的时间开盘销售,价格也均控制在预售方案备案的区间内。目前还有未售房源100余套,根据5月3日我局下发的《衢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强化市区商品住宅市场监管建立“七严一公开”制度的通知》要求,这些房源的备案价格往下调整方案已报管理部门,现场销售的价格均按照当前的市场价格进行销售。

3.您咨询中反映的关于新湖牡丹园统一交付,为什么却要分多次开盘的问题。经联系该项目开发建设单位衢州新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了解情况并结合我处的调查,了解到牡丹园总建筑面积约26万方,1600余套房,因工程体量大,结构也较复杂(如:有些区域有地下人防工程,有些区域则没有),分为多个标段设计和施工,现场的建设进度也是快慢不一。按照《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规定,一个项目是可以按照工程建设进度分次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且分次开盘销售的。但作为整个小区的交付来说,需要主体工程完工、道路绿化等基础设施配套完成并通过验收后才可以交付使用。另外,一个项目分次开盘、统一交付的情况在一般的房地产开发,特别是住宅小区的开发建设过程中还是比较常见的。

再次感谢您对城市建设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如您还有其他疑问,建议可直接联系我们房管处咨询了解,联系电话:3025980,谢谢!

还有好消息传来,大家未来的“烦恼值”将大大降低。

5月19日,住建部就《住房租赁和销售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这是我国住房租赁和销售法规的征求意见稿。《条例》重点保障租户的各项权益,还对房产中介划定了多个“禁区”。

《条例》重点保障租户的各项权益

为了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规范住房租赁和销售行为,此次征求意见的《住房租赁和销售管理条例》,重点规定了如何保障租房人的权利。

例如条例明确规定:1.出租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其他强制方式驱逐承租人,收回住房;

2.合同中没有约定租金调整次数和幅度的,出租人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

3.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住房租金发布制度,定期公布分区域的市场租金水平等信息;

4.鼓励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长期住房租赁合同,当事人签订3年以上住房租赁合同且实际履行的,当地政府应给与相关政策支持。

而针对当前住房销售中存在的问题,《条例》明确规定,取得预售许可证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10日内,在房产管理部门网站和销售现场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住房以及每套住房价格,并对外销售。

与此同时,《条例》明确了销售中禁止出现下列行为:

1. 发布虚假房源信息和广告;

2. 通过捏造或者散布涨价信息等方式恶意炒作、哄抬房价

3. 不符合住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费用;

4. 捂盘惜售或者变相囤积房源

5. 不明码标价,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

6. 以捆绑搭售或者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迫使购房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价格;

7. 将已作为住房销售合同标的的住房再销售给他人;

8. 为买受人垫付首付或者以分期等形式变相垫付首付;

9. 分割拆零销售住房;

10. 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住房;

11. 以售后或者变相售后的方式销售未竣工住房;

12.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销售行为。

对于出现违法违规的房地产企业,《条例》首次明确了各项处罚措施:

情节轻微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暂停网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或者吊销资质,造成损失的还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甚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条例》也对房地产经纪机构,也就是我们平时所说的房地产中介提出了明确要求,尤其是明确下列行为不可以做:

1. 捏造散布不实价格信息,或者与房地产开发企业串通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操纵市场价格

2. 发布虚假房源信息,隐瞒影响住房租赁、销售的信息,诱骗消费者交易;

3. 为不得出租、销售的住房提供经纪服务;

4. 强制提供代办服务、捆绑收费;

5. 未经当事人同意,以当事人名义签订虚假交易合同;

6. 协助当事人弄虚作假,为规避住房交易税费、骗取贷款等非法目的提供便利;

7. 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住房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住房赚取差价;

8. 购买、承租本机构提供经纪服务的住房;

9. 违反有关规定,为当事人提供购房融资;

10. 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客户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

11.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对于出现违规行为的房地产中介机构,《条例》明确规定,由房产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暂停网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公租房等政策性住房租赁和销售,以及旅馆类住宿服务,不适用该条例的规定。也就是说,目前市场的日租房、短租房等主要供商务、旅行用途的租赁方式不适用于该条例。

征求意见为期一个月

看了这个条例,还满意吗?当然,这次发布的是征求意见稿,你若有自己的高见,可以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网站上去反映。这事很“关己”,可不要“高高挂起”哟!

来源:“通衢问政”平台、新华网、经济日报 、央视新闻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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